公司债承销新增两道门槛 券商面临分类冲刺

中证协于近日向各家券商下发的《关于修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为券商承销公司债券资格划定了两大新门槛。

一是公司债主承销商资格与分类评级结果挂钩,必须最近两年内,至少有一年评级在A以上。即“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以下简称分类结果)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为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自当年度分类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二是非A类券商的公司债主承销资格与其公司债承销金额行业排名挂钩,必须进入前20位。即“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的券商,如最近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20位,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审慎确认,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执业能力强、项目质量高,具有专业化特点的,自确认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

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提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最近两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起算年度为《公司债承销业务规范》修订发布日当年。例如,《公司债承销业务规范》于2017年修订发布,则2017年作为规则中 “最近两年”的起算年度,“最近两年”的滚动计算实际于2018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公布后生效。

2016年,监管下调了多家券商评级,A类以上券商由2015年的64家减少至36家。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准入标准,以2016年为例,2015或2016年至少有一年评级在A以上的券商有69家;除天风证券(连续两年BBB)外,多数债券承销规模排名前20的券商都满足至少一年评级A以上的要求。

兴业证券认为,投行业务是2017年证券行业的增量收入来源,收入占比近10%,债券承销收入占总收入占比约5%左右,目前评级与承销资格挂钩,这使得评级对券商业务层面的影响显著加大,监管在资源分配中起到的作用增强。除上述文件外,6月2日,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现行的券商分类规定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净资本规模的加分门槛,修改了投行业务、资管业务的打分规则,导向上重视投行业务质量、鼓励主动管理类资管业务。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