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陈述虚增营收 太化股份及高管信披违法被罚

太化股份(600281)昨晚公告,公司收到山西证监局送达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2014年年报信披违法,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太化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同时对邢亚东等多位高管给予警告并罚款。

公告称,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应完整披露全年 “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存在误导性陈述。

公告显示,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2014年实施多笔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2014年1月,太化股份分别与太原某工贸公司和山西某投资公司签订全年焦油购销合同。太化股份就此项业务全年确认营业收入31669.41万元。每月采购和销售数量完全一致,每月采购和销售的发票开具日期基本一致,且存在先收款后付款结算方式。

2014年9月14日、10月10日及2014年11月27日,太化股份分别与太原某焦化公司和山西某焦化公司、山西某经贸公司古交分公司和山西某焦化公司签订工矿品购销合同,其中,列明的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包装方式、交货方式、计量检查方式等完全相同,且含税单价基本一致,太化股份确认收入4754.58万元。

2014年9月4日-5日,太化股份分别与山西某煤焦公司和山西某物贸公司签订焦炭买卖合同,其中,列明的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包装方式、交货方式、计量检查方式等完全相同,且含税单价基本一致。太化股份营业收入3440.46万元。

2014年7月21日,太化股份分别与山西某煤电公司和山西某公路公司签署盘螺购销合同,其中,列明的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包装方式、交货方式、计量检查方式等完全相同,且含税单价基本一致。太化股份全年确认盘螺销售收入6682.46万元。

2014年8月l8日,太化股份分别与山西某煤电机电厂和新矿某贸易公司签订高线、螺纹钢(22)购销合同,与山西某煤电机电厂和新兴某贸易公司签订螺纹钢(12)购销合同,其中,列明的货物名称、型号、数量、交货方式、验收方式等完全相同,且含税单价基本一致。太化股份确认收入13008.17万元。

2014年9月14日、9月16日,太化股份全资子公司华旭物流分别与山西某国际公司和山东某化工公司签订氯化钾购销合同,其中,列明的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包装方式、交货方式、计量检查方式等完全相同。华旭物流就上述业务全年确认营业收入9865万元。

山西证监局认为太化股份开展的上述贸易业务存在以下共同特点:一是太化股份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签定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除价格条款以外,商品名称、数量、规格、结算方式、提货方式等其他条款均基本相同;二是太化股份均不负责合同项下商品的运输、检验和仓储,全部由客户向供应商自提、供应商送货至客户或直接在商品存储地转移货权;三是在结算方面,主要为客户向太化股份交付货款后,太化股份再向供应商交付采购款。在购销过程中,太化股份未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客户,未经手业务合同项下商品的实物流转,采取先收款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其开展上述贸易业务没有合理商业理由,属于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其确认收入为虚增营业收入。

山西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太化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的罚款;对邢亚东、张瑞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赵敏、王秋根、王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记者 李忠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