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信披违法遭罚45万元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北京证监局调查完毕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报讯(记者 李忠)中水渔业(000798)昨晚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调查完毕并依法拟对相关公司及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十五万元;对张福赐、吴湘峰等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三万元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公告显示,2014年12月,中水渔业宣布出资2.2亿收购张福赐所持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下称新阳洲)55%股权,当年12月31日,新阳洲完成55%股权交割过户,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5年3月,中水渔业委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审亚太)对新阳洲2015年度财务报表期初数据进行审计。

根据审计情况,新阳洲初步确认账实不符金额总计8439.92万元。2015年4月至8月,新阳洲对相关账务进行自查核实,并逐步发现张福赐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金额约为2.2亿元。后在新阳洲2014年度利润分配时,张福赐以其获得分红冲减其他应收款金额。

2015年9月,新阳洲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对新阳洲2014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张福赐偿还其他应收款1190.55万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68亿元。

中水渔业不晚于2015年7月31日知悉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金额约为2.2亿元。但在编制2015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时,中水渔业仅将2015年第一季度初步确认的新阳洲账实不符金额8439.92万元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其他,与根据大信审计报告以及《张福赐还款说明》测算的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1.68亿元相比,相差8402.48万元。因此,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期末金额少计8402.48万元,占中水渔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披露净资产84223.34万元的9.97%。

同时,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没有披露张福赐作为 “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也没有披露新阳洲当时已陷入困境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不利情形。

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认为,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