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案首次开庭 32名投资者起诉维权

本次庭审一直开到下午一点,在索赔的股民中,有两人损失超百万。

3月9日上午,超华科技(002288)投资者索赔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这是自去年12月公司被广东证监局处罚后引发投资者索赔诉讼的首次开庭审理。大众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本次庭审一直开到下午一点,在索赔的股民中,有两人损失超百万。

部分投资者索赔超百万

去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发布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明,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该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对此,广东证监局对超华科技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对时任董事长、总裁及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和20万元的罚款。

昨日,参与此次庭审的原告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告诉记者,在上午法院合并审理的32名投资者诉超华科技索赔案中,其代理24名原告投资者向法庭陈述了意见,仅这24名原告投资者损失共计455万元,其中两名投资者单个损失超百万。庭审中,超华科技和多数原告投资者均认可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29日,揭露日为2017年9月5日,基准日为2017年11月20日。双方目前存在的主要争议在于本案虚假陈述是否构成重大性、以及是否应扣除系统风险以及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超华科技一方认为本案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而投资者一方则认为,《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虚假陈述的赔偿条款中并未规定以重大性为前提,再者年报本身就属于重大事件,被告超华科技在2014年年报中虚增利润的行为属于性质恶劣的财务造假行为,如果没有重大性也不会遭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而且,被告虚假陈述揭露日当天股价跌停,之后又继续下跌,被告虚假陈述对股价产生了重大影响。

庭审后双方同意调解

此外,超华科技认为本案应参考佛山照明案扣除系统风险的公式扣除系统风险;而投资者一方则认为,如果按照佛山照明案扣除系统风险的公式,部分原告扣除系统风险为负值,这就意味着还可以增加索赔金额,这显然与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也证明该公式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揭露日之后至基准日,超华科技股票下跌幅度高达19.9%;而同期深圳成指和中小板指数均是上涨。

据悉,昨日开庭一直持续至中午1点,庭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给予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限。

“一些投资者正是在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前买的,其买入超华科技时并不知道其存在违法行为,在广东证监局决定立案调查后,股价不断下跌,这些投资者因此收到严重损失。这种情况与最近二审投资者获胜的京天利案以及同样是在广州中院审理的投资者已获赔偿的勤上光电案类似。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参照类似案件,超华科技的索赔条件或为: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9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超华科技股票的推定亏损的投资者。”谢良表示。

记者 张曌

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