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份行政处罚引发股民维权 ST慧球案庭审现三大分歧点

双方围绕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以及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等存在多处分歧。

四份行政处罚引发股民维权——

ST慧球案庭审现三大分歧点

备受市场关注的ST慧球(60055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不过,由于双方围绕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以及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等因素存在多处分歧,庭审持续2个多小时。

行政罚单累计达四份

2017年5月,慧球科技公告,领到证监会【2017】47、48、49、50号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第47号罚单,证监会查明,顾国平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慧球科技的情况;根据第48号罚单,2017年1月在“1001项议案”信息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批准的情况下,慧球科技将议案的临时公告通过域名为“www.600556.com.cn”的网站、东方财富股吧对社会公开。

根据第49号罚单,鲜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慧球科技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国平,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第50号罚单,证监会查明,2016年4月26日至27日,鲜言安排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与顾国平签订 《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系列协议,慧球科技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昨日接受大众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一系列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材料,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包括:在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实施日、揭露日、系统风险存分歧

庭审中,原、被告对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存在诸多分歧。其中,关于股民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更是分歧巨大。

作为被告的ST慧球提交了公司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以及广西板块、慧球股票、软件服务板块等K线图作为证据,以证明股价下跌是因为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质量、财务状况不佳,而且至少还有百分之三十多是因为系统风险造成的。

受损股民对此表示并不认同,原告律师指出:“被告需要证明:产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事由存在,且该事由对股票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引起全部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导致系统风险发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明确原告哪一部分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造成的,哪一部分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原告买的是慧球科技股票,并非指数或者其他指数。慧球科技股票的走势与指数和其他股票走势完全不同:2016年7月20日,上证指数收盘点位为3027.9点,慧球股价收盘为16.9元;2017年1月5日,上证指数收盘点位为3165.41点,慧球股价收盘为11.93元;2017年12月29日,上证指数收盘为3337.86点,慧球股价收盘为7元。虚假陈述实施期间,上证指数上涨了4.53%,慧球股价却下跌29.41%。虚假陈述被揭露后,慧球科技在2017年9月11日复牌后即连续6个跌停,至基准日,下跌了41.32%,同期上证指数却上涨5.43%。慧球股价的走势和大盘指数差别巨大,个股走势和大盘走势并不一致,所以,被告所称的系统风险导致被告公司股价下跌是根本不存在的。”

由于诸多分歧点最终尚需法院判定,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记者 张曌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