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开庭存五大争议 法院未当庭宣判

庭审中,双方围绕案件揭露日等五大争议展开辩论,然而,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4月11日下午,第一批方正科技(600601)投资者索赔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庭审中,双方围绕案件揭露日等五大争议展开辩论,然而,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开庭仍存五大争议

此次庭审中主要有五大争议:一是被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二是如果被告构成虚假陈述,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案件是否应扣除系统风险;四是损失计算方法;五是案件揭露日等问题。

对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被告认为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具有重大性,也不属于诱多性虚假陈述,因此不属于证券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被证监会处罚决定所认定,被告没有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构成虚假陈述。

关于因果关系,被告认为因其不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虚假陈述,其行为与原告损失也就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则认为,原告损失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被告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至于系统风险问题,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造成的;而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系统风险。

在计算方法的问题上,被告认为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更具合理性;原告则认为,大庆联谊案确定的实际成本法考虑了整个虚假陈述期间投资者资金量的损失,先进先出法会导致仅在虚假陈述后半段买入的才计入损失范围,实际成本法更具合理性。而在揭露日方面,被告主张以2015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公告日为揭露日,部分原告则主张应以2016年12月20日处罚事先告知日为揭露日。

管辖被移送索赔额有变化

据了解,这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原来是2017年5月方正科技被正式处罚前已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而在2017年8月,因方正科技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方正科技的住所地应当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案件最终被裁定移送到上海一中院管辖。

“如果比照上海一中院审理的另一投资者索赔案——大智慧案的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方正科技索赔案的揭露日或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日。如此一来,对于参与索赔的投资者来说,他们的可索赔金额就会发生变化。”昨日,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向大众证券报记者表示,就以本次开庭审理的其中一个案件为例,有位损失惨重的投资者,其在2015年6月4日、6月5日买入方正科技约20万股,每股均价约13.455元,买入金额约269.1万元,买入后一直持有至今年2月21日才卖出,卖出均价大约为4.62元,卖出时实际亏损约177万元。若以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日作为揭露日,该投资者可主张的损失范围约为140万元,但是若以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的公告日作为揭露日,该投资者可主张的损失范围将扩大约177万元。此次开庭,该投资者已向法院申请追加了诉讼金额。

谢良指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并参照同为上海一中院审理的已有一审胜诉判决的大智慧案,方正科技案的索赔条件或是: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且在2016年12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方正科技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不过,最终的索赔条件还需等待法院进一步确定。 

记者 张曌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