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案一审出炉 首批原告里一股民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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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大众证券报曾刊发《新力金融首度开庭聚焦两大争议》,报道了合肥中院在1月26日针对投资者诉新力金融(600318)证券虚假陈述案,安排了首批股民开庭。近日一审判决出炉,一位股民败诉,律师称投资者索赔条件或有重大调整。
2017年9月,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收到安徽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今年1月28日合肥中院安排一审开庭,首次开庭涉及5名投资者,双方共有四位律师、一位投资者出庭。庭审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揭露日认定、是否证券系统风险导致投资者损失。
起诉资料显示,原告占先生来自浙江,他在2017年3月3日至3月31日期间,买入26000股新力金融股票,卖出11000股,持股成本30.38元/股,剩余15000股在4月20日全部卖出,卖出单价22.47元/股,经律师计算,索赔金额118942.02元。
其时,占先生表示:“当时看好这个股票,没想到公司突然遭遇证监会调查,连续两个跌停,我赶紧卖掉,现在处罚结果公布了,希望早日打赢官司挽回损失。”
不过,今年6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于首批案件一审的判决,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接受大众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者索赔条件或有重大调整。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揭露日如何认定,原告主张证监会立案之日,理由是立案公告后三个交易日股价累计下跌23%,足以警示投资风险,符合首次、揭露、全国范围的要件,而被告主张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主要理由是处罚事先告知充分揭露违法事项。一审判决采纳被告意见,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投资者正在考虑是否上诉。”厉健表示,根据一审判决,最新索赔条件调整为: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8月31日期间买入新力金融股票,并在2017年9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记者 张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