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虚假陈述 股价遭遇重挫 ST慧球虚假陈述案二审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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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虚假陈述 股价遭遇重挫

ST慧球虚假陈述案二审将开庭

昨日,大众证券报记者获悉,中小投资者诉ST慧球(60055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新动向。近期,有受损股民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二审将于8月30日上午9点在广西高院开庭审理。

维权条件变更 股民仍有胜诉

今年3月以来,由于维权条件变更,不少ST慧球维权股民败诉。不过,根据法院判定的诉讼范围,部分符合条件的股民正陆续拿到胜诉判决,今年5月份,参与ST慧球诉讼的投资者中又有胜诉判决。

据Wind统计,2014年11月,公司简称还是北生药业,就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年5月,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年1月,已被ST的慧球科技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17年5月,ST慧球再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根据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顾国平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慧球科技在多份公告中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慧球科技的情况;根据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鲜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慧球科技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国平。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针对这些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在每份决定书中均对ST慧球作出了顶格处罚:对ST慧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鲜言、顾国平给予顶格处罚,对其他责任人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诉理由对准“股民交易习惯”

不过,面对小股东胜诉,ST慧球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具体来看,南宁中院判决慧球科技赔偿一名投资者73719.5元,一名投资者133767.9元。

针对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院判决,ST慧球提出的上诉理由为:某某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仍有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某某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某某的交易习惯看,其根本就没有受到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慧球股票价格的变动受到了公司经营状况、系统性风险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投资人有义务自行承担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固有商业风险等。

针对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院判决,ST慧球提出的上诉理由为:本案只有一个实施日,即2016年7月20日,只有几个揭露日,即2016年8月25日;某某买入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揭露日之后,某某的投资损失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某某是在明知慧金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进行的股票投资,其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股票价格的变动受到了公司经营状况、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向大众证券报记者表示:“ST慧球多次虚假陈述,扭曲股价,造成股民惨重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二审胜诉有信心。慧球科技有数万名投资者,结合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在少数。”

记者 张曌

编辑:gifbe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