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完善公司债规则体系 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经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发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同时,深交所也修订并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此前,上交所于去年下半年着手启动上市挂牌规则的修订工作,并于今年5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此次修订,共收到来自有关单位及投资者的具体反馈意见近50条。

深交所此前已就《上市规则》及《挂牌规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结合相关建议和意见对规则进行完善。本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贯彻落实《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关于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自律属性要求,扩大自律监管范畴,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均纳入监管对象范畴;充实监管手段和措施,新增现场检查等监管职能和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纪律处分形式,完善了自律监管体系。

二是贯彻申报即纳入监管原则,强化发行准入端监管。专设章节明确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业务要求,进一步夯实了准入端自律监管基础,加强源头风险防控。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对信息披露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出更高要求,明确应当由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强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定期报告披露义务,严格定期报告时间并删除延期披露定期报告条款。同时,结合监管实践对临时报告情形进一步完善。

四是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进一步强调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方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特别是受托管理人的风险监测、处置和报告义务以及其他相关方对受托管理人履职的配合义务。新增深交所可要求发行人聘请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开展不定期专项审计的规定,切实落实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同时,为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效率,结合市场需求,调整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规定。

另外,上交所还规范债券停复牌行为,保障债券市场平稳运行。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债券停复牌的适用情形,确保债券交易的连续性,并细化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风险排查等要求。

做好衔接协调,健全交易所债券自律规则体系。吸纳了近年来新发布的相关规则要求,明确可交换债券、可续期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券的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债券交易转让机制安排。

编辑:gifbe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