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放宽QFII和RQFII准入条件



1月31日,证监会宣布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将QFII、RQFII两项制度合二为一,并放宽了准入条件,扩大了投资范围。

此次,证监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整合。形成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规定》)。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合并两项制度。将QFII、RQFII两项制度合二为一,整合有关配套监管规定,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尚未获得RQFII额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机构,仍以外币募集资金投资。《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放宽了准入条件,取消数量型指标要求,保留机构类别和合规性条件。同时,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扩大了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QFII、RQFII还可投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债券回购;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此外,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

□记者 吴黎华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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