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要求

本报综合消息 9月6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明确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要求。

关于非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的,有何具体监管要求,证监会表示,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的,除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首次申请发行优先股的,应当符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审核标准的相关要求,且股份确权数量在80%以上(含80%),但无须提交该指引所列的申请文件。二是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制作并提交申请文件。三是优先股发行后,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存管。四是信息披露不适用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优先股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