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增长挺不直腰杆 年内IPO过1单还科创板弃购

8月27日晚间,中国银河(601881.SH)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中国银河实现营业收入73.68亿元,同比增长71.0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95亿元,同比增长97.9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5.89亿元,同比增长98.5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09.89亿元,同比增长624.33%。

中国银河上半年业绩增长掩盖不了投行业务的疲软。2019年上半年,中国银河投行业务毛利率同比减少52.58个百分点,IPO保荐过会1单,未保荐企业登陆科创板。此外,中国银河因弃购中签科创板新股天准科技,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起止时间为2019年7月8日至2020 年1月7日。

截至2019年6月末,中国银河的资产总额为3106.46亿元,同比增长23.58%;负债总额为2414.87亿元,同比增长30.52%;资产负债率为69.63%,较2018年末增长3.71个百分点。

2019年上半年,中国银河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及另类投资业务、境外业务四类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两类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中国银河证券经纪业务营业收入为41.74亿元,同比增长2.16%,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减少7.61个百分点;期货经纪业务营业收入为9.11亿元,同比增长127.61%,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减少26.49个百分点;自营及其他证券交易业务营业收入为15.60亿元;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为2.15亿元,同比减少37.68%,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减少52.58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3.55亿元,同比减少12.67%,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加7.86个百分点;私募股权投资及另类投资业务营业收入为1.18亿元,同比增长64.28%,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加24.40个百分点;境外业务营业收入为4.01亿元,同比增长118.00%,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减少29.08个百分点;其他业务营业收入为8932.04万元。

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2019年上半年,中国银河实现1单IPO项目过会,完成四单股权再融资项目(包含可交换债券),承销金额人民币73.52亿元;承销债券数量35只,承销金额人民币304.5亿元;完成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1单,完成挂牌企业股票定向发行2单。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今年截至目前,中国银河保荐2家IPO企业上会,1家过会,1家被否。1月29日,中国银河保荐的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否;6月13日,中国银河保荐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河上半年保荐过会的唯一一家IPO企业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28日才获证监会批文。这意味着,上半年中国银河在lPO承销费用上颗粒无收。

另外,今年截至目前,中国银河未保荐企业登陆科创板。据大众证券报报道,中国银河还弃购了中签科创板新股。天准科技(688003)在7月2日进行网上网下申购后发布的中签结果显示,中国银河以有效报价申购640万股,最后却未实际认购一股,成为科创板IPO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弃购首例。中国证券业协会作出决定,将中国银河自营账户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起止时间为2019年7月8日至2020 年1月7日。

2019年上半年,中国银河信用减值损失2195.89万元,上年同期为2.14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89.76%。中国银河表示,信用减值损失减少主要是应收款项及股票质押业务信用减值损失减少。

另外,2019年上半年,中国银河其他资产减值损失1161.3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0%。中国银河表示,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增加是由于银河期货子公司银河德睿仓单减值损失。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国银河集团员工9614人(含销售类客户经理),其中公司8530人(含销售类客户经理)。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国银河应付职工薪酬为27.28亿元,上年末为25.92亿元。

2019年上半年,中国银河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37.14亿元,上年同期为38.03亿元。

截至2019年6月末,中国银河及子公司涉及诉讼6起,共涉及金额2.79亿元。其中,中国银河涉及2起股票质押诉讼,共涉及本金1.13亿元。

第一起为公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涉及本金4560.55万元。由于祥升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9月对祥升投资公司提起仲裁并公告,具体情况见公司2018年9月4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2)。

2019年6月2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就仲裁案件作出裁决,裁决如下:1、支付公司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购回交易金额4560.55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4518.2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的标准支付计算的利息;2、支付公司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违约金127.28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4518.21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公司有权对长春祥生质押给公司的ST长生(证券代码 002680)974.87万股流通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等质押股票所的价款在上述第1项和第2项裁决范围内优先受偿;4、支付公司律师费10万元;5、支付公司代垫的仲裁费用30.63万元。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7月12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2019年4月2日,公司另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春祥升的担保人提起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4月5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目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第二起为公司诉孙涛勇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涉及金额6456.76万元。孙涛勇(以下简称“被告一”)在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根据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二”)、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三”)签署的《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函》,其自愿为被告一在《融资融券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向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补充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对被告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承担公司本案花费的律师费,由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暂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合计人民币6456.76万元,并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损失。

案件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4月18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目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第三起为公司诉徐国栋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涉及本金5054.49万元。徐国栋(以下简称“被告”)在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被告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月9日合计人民币6545.88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案件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2月20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201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国栋: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5054.49万元;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公司融资利息人民币1445.60万元;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公司罚息(以上述第1、2 项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1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徐国栋负担。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8月9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第四起为公司诉葛洪涛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涉及金额5121.09万元。葛洪涛(以下简称“被告”)在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被告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5121.09万元。

案件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2月1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目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第五起为公司对周伟洪、王惠芬、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艳萍、周政申请强制执行案,涉及本金6690.88万元。被执行人周伟洪与公司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回购交易协议书》及《承诺书》,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与公司签署《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周伟洪以其名下所持的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股票质押给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伟洪的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被执行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6690.88万元及自2019年3月20日(含)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不含)的利息;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强制执行公证费、本案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周伟洪质押给公司的3716.92万股金盾股份限售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1-3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7月26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申请执行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本公司认为,上述法律诉讼不会对本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有直接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起为公司下属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诉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公司下属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因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对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6月6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因原、被告双方就垫付款项偿付事宜达成庭外和解,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于2019年7月15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撤诉。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7月27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

2019年上半年,中国银河前十名股东中,六股东合计减持1.15亿股,一股东增持。其中第二大股东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减持3.15万股,期末持股数量为36.88亿股,持股比例为36.38%;第四大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减持159.39万股,期末持股数量为5713.24万股,持股比例为0.56%;第五大股东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减持4744.43万股,期末持股数量为4307.01万股,持股比例为0.42%;第六大股东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减持4802.82万股,期末持股数量为31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0.31%;第七大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持300.00万股,期末持股数量为2598.30万股,持股比例为0.26%;第八大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减持1540.00万股,期末持股数量为2297.98万股,持股比例为0.23%。此外,第十大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增持95.30万股,期末持股数量为1517.08万股,持股比例为0.15%。

中国银河2019年半年报并未披露监管措施情况。然而,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2019年4月1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中路证券营业部因员工私下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介绍私募基金购买人、私自推介非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并且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19年,中国银河港股半年内遭摩通、大和两投行降级。

4月23日,摩通发表研究报告称,下调中国银河(06881)评级,由“中性”降至“减持”,惟目标价则由4.40元上调至4.90元。摩通表示A股日均成交上升空间或有限,加上料人行不会推出减息等的刺激措施,因而下调相关中资券商股评级。

6月19日,大和发表研究报告称,中国银河(06881)在目前内地券商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处于不利的位置,将中国银河的目标价下调45%,由原来的8港元降至4.4港元,评级也由“优于大市”降至“持有”。大和表示,中国银河目前仍然严重依赖经纪业务,相关业务的营收占整体的76%,同时公司对A股的日均成交额敏感度最高,估计日均成交额出现10%的变化,将会影响到公司6%的净利润,较同业平均4%为高。另外,公司的经纪市场份额可能会持续损失,而行业中的竞争又不断增加,大和认为公司疲弱的经纪业务模式,将会削弱其19至21年在财富管理市场上的竞争力。

此外,中国银河也被划入了被降级券商之列。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中国银河评级为A。相较于2018年的AA评级,中国银河下降1级。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