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欲罢免ST围海现任管理层 双方各执一词暂被搁置

被深交所出具其他风险警示、陷入流动性危机、大股东股权转让未果、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局调查等利空消息接踵而至。

今年4月底,一则关于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将ST围海推上风口浪尖,随后,被深交所出具其他风险警示、陷入流动性危机、大股东股权转让未果、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局调查等利空消息接踵而至。11月14日,ST围海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罢免现任六名董事、三名监事,其中还包括现任董事长仲成荣。

11月18日,ST围海董事会因资料不足暂缓审议,并召开媒体见面会,公司董事长仲成荣在现场说道:“大股东提出罢免现任相关董事监事对公司的稳定性造成了一定影响,眼下最重要的是如何将ST的帽子摘掉,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仲成荣还表示,希望与大股东积极沟通,但未能得到回应。

对此,围海控股相关代表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反驳称这并不是事实。“控股股东与公司已沟通多次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市公司新管理层上任三个月以来信息披露质量低、治理结构有问题,作为控股股东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这些问题进行纠错。”

大股东质疑

现任管理层“GPS失灵”

回溯到三个月以前,仲成荣等人在8月16日的股东大会上成功当选,并得到围海控股的支持。11月14日,ST围海公告称,收到围海控股《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罢免董事、监事等合计9名高管。截至函件发出之日,围海控股共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4.9亿股,占总股本的43.06%。

有媒体认为,围海控股此次提出罢免现任相关董事、监事与上市公司新董事会上任以来清算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将控股股东等告上法院等行为有关,《证券日报》记者就此问题向双方进行了核实。

仲成荣认为有一定关系。他坦言:“上市公司最怕有隐患理不清,所以我们上任后第一件事就是将问题排查清楚,但大股东可能不希望如此。上市公司告大股东的情况很少发生,但我认为,这是有法可依、合情合理的。根据大股东目前的情况来看,他无法偿还7.23亿元,上市公司只有通过司法途径将钱追回来,才能把ST的帽子摘掉,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我进入公司,从未想过控制股权。”

仲成荣还表示:“在上市公司积极自救并逐步向好的时期,围海控股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现任董事、监事,如此行为将对上市公司自救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且公司主业是施工技术,而大股东此次提名董事没有一个擅长的与此相关。”

围海控股相关代表则表示与上述内容无关:“我们并不否认已经犯下的错误,也正积极寻找解决违规担保问题的办法。违规担保问题的出现,与公司以前的内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大大相关。”

围海控股相关代表还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上市公司现任管理层与控股股东方有过多次沟通,与仲成荣在11月18日媒体交流会上表述的“正积极与控股股东方沟通、但未得到回应”的说法不符。在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后,现任管理层均以控股股东方撤回提案为前提进行沟通交流,完全不尊重大股东意见、没有规则意识、对自己的定位不准确,并称其是“GPS失灵”。

在本次新提名董事、监事的选择上,围海控股也表述了相关原因:“ST围海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这会直接导致未来的经营风险,我们希望未来能引进优质的战略投资者,为实现此目标,解决治理结构问题才是眼下最紧迫的,因此本次提名的董事、监事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大股东提请

罢免现任管理层遭搁置

11月18日,ST围海发布关于暂缓审议控股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具体原因包括控股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董事会提供相关函件落款公章的真实性说明、与函件有关的用印审批制度及审批文件,并未补充列举所提议罢免相关董监事没有履行其应当尽到的责任及义务的详细事项说明,所提交的提案中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足、材料不够详实等。

与此同时,ST围海董事会还审议通过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增持计划的议案。公告称,因罢免事项导致上市公司股票增持计划参与者普遍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信心不足,现董事会决定暂停增持计划。而按照原计划,公司董事、高管拟增持股份累计不低于4400万股,部分监事拟增持股份累计不低于10万股,部分中层管理人员拟增持股份累计不低于120万股。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当晚便向ST围海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补充说明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的依据,并说明暂缓审议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此外,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暂停股份增持计划,及该事项是否将构成承诺变更等问题,也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

或将被认定无效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关问题做出裁判指导。

《纪要》对解决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乱象提供了有力支撑,是各方形成合力、以法治维护公众利益、共同营造资本市场健康生态的根本保障。其中第18条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应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善意”又该如何判定呢?相关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善意上有一个直接的要素,即公告。”

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大股东关联担保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而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必须进行公告。前述律师表示:“目前,大部分涉及违规担保的案件是没有公告的,银行等债权人也没有审查其是否公告就签订了合同,并未履行基本的审查流程,很难认定其为善意。”

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