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信托“引流”存诈骗风险

自监管对信托公司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机构违规引流至资金信托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后,3月7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仍有部分平台在为信托产品引流。一家信托公司经理向记者表示,因为最近出现诈骗的事情较多,监管发函也是为了防止风险再次发生。在业内人士看来,“引流”虽然对信托产品起到了促进销售的作用,但一旦项目出现风险,无论是推荐还是代销机构,均不会承担相关责任。

乱象屡禁不止

在信托业务逐渐火爆的背景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始为信托公司提供引流、营销宣传。不过这些引流机构已经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近期,银保监会信托部向各银保监局发布风险提示函,对信托公司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机构违规引流至资金信托产品,进行了风险提示。函件内容指出,经排查发现,部分信托公司仍然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关于不法分子冒用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线上诈骗风险提示的函》要求,违规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机构将客户直接引流至资金信托产品。

多家信托公司相关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确认已收到函件内容,目前已经开启了自查、自检工作。一家信托公司经理向记者表示,因为最近出现诈骗的事情较多,监管发函也是为了防止风险再次发生。

在函件中,监管部门列举了部分为信托公司提供引流服务的第三方互联网机构名单,其中包括淘金山、理财通、九九财富网、大金所、信德金服、红果树财富、有利联盟、云端众联等互联网机构。北京商报记者3月7日排查这些互联网机构发现,还有部分平台在为信托产品引流,以信德金服平台为例,该平台信托经理向记者介绍,目前仍有很多信托产品在售,而且大多数都是典型的政府类项目,安全有保障,预期税后年化收益率在9.2%左右。

变相引流代销

互联网“嫁接”资管,虽然从技术层面极大地缩短了金融产品供求之间的时间成本,但丝毫没有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付影认为,“引流”实际上是依靠互联网作为一种宣传的工具,对信托产品起到了促进销售的作用。一旦项目出现风险,也是信托公司自己去解决,而无论是推荐还是代销机构,均不会承担相关责任。

事实上,2018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文)(以下简称“29号文”)就要求,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未经许可,互联网资管模式需要立即停止。

付影进一步指出,过去监管并未明确该种做法是否属于代销或推介,而“29号文”将“引流”界定为变相提供代销服务,尤其冲击大型互联网平台以流量助销量的做法。虽然“29号文”通知仅点名了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以“引流”方式代销,但可见监管机构已将该种活动视为代销,而此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平台机构为信托公司提供的引流,实际上是对“29号文”的重申。

应纳入监管范围

如何规范第三方互联网机构推介信托产品?市场观点认为,首先要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因为第三方理财公司除了卖信托产品,还卖基金、保险、PE产品,可以预见其所耗用的时间长度。

除了创新销售渠道“引流”外,金融诈骗的触角早已伸向了信托行业,2018年12月,各地银保监局筹备组就已向辖区内信托公司发布《关于不法分子冒用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线上诈骗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近期有不法分子在微信群中发布二维码,诱使金融消费者在扫描后进入该平台下载以假乱真的信托公司App,并以此诈骗投资者钱财。据了解,不法分子盗用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的官方App信息后,冒用其名称、LOGO等制作虚假App,并将其发布至某App托管服务分发平台上(非官方应用商店)。随后,不法分子在微信群中发布二维码,诱使金融消费者在扫描后进入该平台下载以假乱真的信托公司App,并以此诈骗投资者钱财。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对此类新型金融诈骗,信托公司的自查整改工作一直在积极有序地推进当中,但因为目前没有信托公司公布自查情况,所以也处于“隔岸观火”的状态。

在新型金融诈骗屡禁不止的情况下,一揽子监管新政也即将下发。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近日公开透露,最近在研究、起草、完善《信托股权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资本监管办法》等比较重要的文件。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编辑:gifbe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