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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档房标准
重大调整
新标准10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通讯员 方市兴 记者 成曦)昨天,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和南京市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对南京市高档房标准做出重大调整,取消原来的价格标准限制,面积和容积率标准不变,新标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调整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二、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前南京的普通住宅标准是:建筑容积率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具体交易价格标准为主城江南八区9900元(含)/平方米以下、江宁6000元(含)/平方米以下、江北4900元(含)/平方米以下。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标准,放可认定为普通住宅。反之,则归入高档房行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