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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省物价局出台《关于加强低收入家庭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的意见》,规定各类保障性住房销售时必须实行“一房一价”。
意见规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按照政府所定价格,按“一房一价”、“一套一标”形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省物价局在意见中对限价房定价方法进行了规定:限价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参考城市基准地价、房屋重置价格,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一定比例核定,保证限价商品住房价格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意见强调,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类别定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地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
此外,为了降低建设成本,从而最大程度上让利于民,我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减半征收上述收费和基金;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各地可按照低于省定收费标准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