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上海总部: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投资境外非人民币产品

本报综合消息 央行上海总部4日发文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经总行同意,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配套发布 《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信息报送流程》。

《通知》在2014年推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政策的基础上,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和托管银行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的信息报送进行明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和托管银行应按照《信息报送流程》分别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通过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具体包括账户信息、投资建仓计划、持仓信息以及相应的跨境资金流动信息等节点信息。同时,《通知》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明确不得投资境外非人民币产品,不得境外购汇,人民银行可根据跨境资金流动等宏观形势进行审慎管理等。

首先,有利于培育境外人民币市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其次,可满足境内投资者资产多元化配置需求,推动境内金融机构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RQDII制度将促进金融机构熟悉境外金融市场,延伸跨境金融服务链。最后,有利于积极防范涉外金融风险,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加强对RQDII业务规范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