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发布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明确,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二是招采合一,保证使用。三是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四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

下一步,试点地区要在省级采购平台上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完成挂网,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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