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移动原副总受贿案牵出:华扬联众掌门人为投标送好处费

相关案件去年底已经宣判,但公司未做任何披露。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北京移动原副总受贿案牵出——

华扬联众掌门人为投标送好处费

6月20日,从事互联网营销的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扬联众”)IPO申请获通过。就在该公司等待发行批文之时,大众证券报“蔡方工作室”记者接到投资者杨先生投诉称该公司曾为招投标事宜向中国移动相关负责人行贿过,相关案件去年底已经宣判,但公司未做任何披露。对此,记者展开了调查。

根据杨先生提供的线索,记者查看到2015年12月1日央视新闻频道 《新闻直播间》曾报道“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大川受贿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新闻。新闻报道显示,公诉机关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大川于2004年在担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营销处副经理期间,在苏同的华扬联众广告公司参加中国移动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招投标过程中,向苏同透露该次互联网广告招投标的重点和评标原则,帮助华扬联众广告公司中标,后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桥附近收取苏同好处费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李大川后在纪委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上述事实后归案,赃款已全部退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大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条及第383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新闻中“华扬联众广告公司”即北京华扬联众广告公司,系华扬联众的前身。华扬联众成立于1994年,2008年成立北京华扬联众广告有限公司,2011年设立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华扬联众自2002年以来一直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互联网金融综合营销服务,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互联网营销领域内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之一。苏同为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上市前合计控制78.34%的股权,在华扬联众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去年底,李大川受贿案一审宣判。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大川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鉴于李大川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故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朝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大川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罚款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报道中,苏同提供了证言。“苏某证言显示,李大川告诉了他移动公司招标的重点和评标原则,他们才有针对性地准备了应标材料和标书,如果不是李大川帮忙,像他们这种第一次开展互联网广告业务的公司很难中标。苏某认为150万元是贿款,因为李大川向其借钱时态度强硬,他很清楚李大川就是在要钱。在拖了两三周后,苏某才把钱给李大川,对方没有打借条,也没清点数额。”媒体报道称。

“根据IPO的申报期间披露要求,一般要披露2014年至2016这三年,有时也披露2013年。如果公司或董监高成员重大违法违规,肯定会购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李大川受贿案)虽然发生在2004年,但是由于判决是近期的,有可能也会有影响。但是这个案件到底对IPO有怎样的影响,则要看判决涉不涉及现任董监高成员违法。”一不愿具名的投行人士接受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采访时说。

“李大川的行为经法院判决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苏同、华扬联众的行为可能构成 《刑法》第389条的行贿罪或《刑法》第393条的单位行贿罪,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苏同、华扬联众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确定有罪。若苏同或华扬联众被依法判决构成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的,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7条的规定,华扬联众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股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涉诉的情况。根据目前李大川案件审判情况,苏同作为华扬联众实际控制人涉及该案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8条的规定,华扬联众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董事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上海一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

记者查阅华扬联众招股说明书,未发现有关涉及李大川受贿案的相关信息。有些匪夷所思的是,华扬联众IPO申请是6月20日获得审核通过,但通过证监会网站的信息公告栏搜索“华扬联众”,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最新递交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签署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迄后未有更新。

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日前就相关事宜联系华扬联众,截至发稿时,未收到相关回复。 

记者 蔡方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