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慧案首现胜诉判决 涉诉金额曾被质疑故意夸大

ST智慧虚假陈述案经过一年多的拉锯战,投资者近日迎来了首份胜诉判决。

*ST智慧(601519)证券虚假陈述案在经过一年多的拉锯战之后,投资者近日迎来了首份胜诉判决。大智慧去年收到证监会的正式处罚通知后,索赔人数不断激增,而法院自今年三月判决一投资者败诉后,不少投资者提出撤诉。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索赔条件变更后,有人实名向上交所举报*ST智慧故意夸大2016年度亏损金额。

一年来首现投资者胜诉判决

大智慧近日发布了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第九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显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5.29万元、佣金损失118.8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大智慧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众证券报 “大众维权易”栏目注意到,这是自去年7月底启动诉讼索赔以来,股民取得的首份胜诉判决。此前,大智慧对该索赔案件还发布了八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根据之前的公告显示,股民诉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赔偿请求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以致很多受损的大智慧股民均认为索赔没有希望,甚至放弃索赔。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本次股民的赔偿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可以消除大部分大智慧受损股民的疑虑,根据以往经验,凡符合一审认定索赔条件的股民,在后续的索赔诉讼中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非常大。”

*ST智慧首次披露索赔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在今年3月23日,一投资者诉大智慧被法院判决败诉。大多数人认为,大智慧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应定为证监会立案调查日。法院则认为: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判决结果,凡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6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6日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其买卖股票的损失被认为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若还未向大智慧公司申请赔偿,可与本报大众维权易栏目联系,您只需要将姓名、电话和交易记录发至邮箱dz-zqwqe@126.com,或者致电025-84686896咨询索赔事宜。此次判决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造假年报的审计方,对被告大智慧依本判决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投资者无需担心公司赔付能力。

涉诉金额被质疑故意夸大

索赔时间段的调整,还曾使*ST智慧被实名举报到上交所,认为其故意夸大2016年亏损金额。今年6月,有人实名举报*ST智慧公告的2016年收到的应诉所涉金额与公司2016年年报披露的预计负债1.88亿元金额不一致,公司存在将2017年涉讼金额跨期确认为2016年预计负债的情形。举报者还认为,索赔时间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据此已足以判断大量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不满足索赔条件,该部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上交所要求*ST智慧举报人的质疑做出说明。

*ST智慧称,上述举报事项不属实,相关会计处理恰当。截至2016年底公司收到的《应诉通知书》的金额为1.74亿元,2016年年报披露的预计负债的金额为1.89亿元。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告日新增应诉金额3357万元,撤诉金额1843万元,累计为净增加1514万元。而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合计金额为13.6万元,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无法明确该判决是否已具有法律效力,在年报中应计提预计负债时未予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因此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6日增加的涉讼金额,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赔付义务应归属于2016年度,应确认为2016年度预计负债。

此外,*ST智慧认为,法院认定投资者的索赔资格从“2015年4月30日”更改为“2015年11月7日”。由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非终审,索赔资格认定标准可能再次发生变化,而对新增的可能满足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尚无法对其涉及的诉讼金额做出合理估计。因此公司认为该索赔资格认定的变化并不会必然导致整个虚假陈述纠纷案诉讼金额的大幅减少。不过从这次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索赔资格认定的标准不会再发生变化。

记者 许立婷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