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中科技未披露诉讼事项被指遗漏

公司股票上市的材料获受理,不过在5月披露的招股书中却遗漏重大诉讼事项。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淳中科技”)是一家以软件研发为主的技术驱动型公司。公司2015年8月完成股份改制,2015年11月取得股转系统同意挂牌函,并于2016年1月顺利挂牌。2017年5月公司提交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材料获受理,不过,公司在5月披露的招股书中却遗漏重大诉讼事项。

信披遗漏重大诉讼

淳中科技从事视音频产品、显控系统等专用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核心技术点为数据预处理、数据后处理、图像融合处理技术、码流接入技术。

今年5月,淳中科技披露了招股书,在关于“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一栏中,公司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和业务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然而,面对此情况,证监会却在对淳中科技的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提出疑问: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尚未了解的诉讼案件,而招股说明书中未予披露,并要求说明原因,说明是否构成重大遗漏。

诉讼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在此背景下,公司在10月份更新的招股书中,关于“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一栏将遗漏的诉讼内容重新进行填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的诉讼原因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为发行人,被告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主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冒用发行人注册商标“TRICOLOR”的行为;被告赔偿发行人因冒用注册商标造成的损失663000元;被告向发行人支付代理费40000元公证费用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目前案件进展情况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14日出具(2017)京0107民初11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尚未开庭。

应收账款占比近三成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淳中科技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155.76万元、3315.74万元和4097.64万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淳中科技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8469.93万元,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为29.15%。

“应收账款绝对金额占总资产的相对比重仍然较高,不能排除未来出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淳中科技称。

本次IPO募集资金,淳中科技计划投向显控产品升级及改扩建项目、智能视音频管控系统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市场营销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其中,显控产品升级及改扩建项目建设期为3年,第4年为达产年,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38216.99万元;智能视音频管控系统产业化项目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9064.71万元。

不过,淳中科技称:“募投项目的投资是基于目前的市场环境及对未来市场需求趋势的分析预测,其盈利能力受到未来的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公司的募投项目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针对淳中科技招股书中为何会遗漏子公司诉讼案件?以及去年公司定增发行对象是否存在关联方人员?大众证券报记者致电致函淳中科技,截至发稿前公司未给予相关回复。

记者 蔡方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