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首批投资者获三成赔付 九好集团因欺诈被判共同担责

沈阳中院作出判决,判决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共同承担投资者30%的损失。

鞍重股份(002667)因在与九好集团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被受损投资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大众维权易近日获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沈阳中院”)首次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共同承担投资者30%的损失。

首批投资者获30%损失赔偿

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早在2017年被证监会查明。根据证监会通报,在九好集团借壳鞍重股份的过程中,九好集团为实现重组上市目的,有组织、有预谋地进行了大规模、系统性财务造假,通过虚构业务、虚设客户、虚签合同、虚减成本、虚构存款等手段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

证监会已对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及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作出顶格处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439万元。但是对那些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了鞍重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如何赔偿一直没有结论。大众维权易从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处了解到:“沈阳中院近日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股民的诉讼请求,赔偿比例为30%。虽然比例低,但是对受损投资者也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

此次获赔的案件在2018年4月已经立案,之后鞍重股份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被沈阳中院驳回。根据法院的判决文书显示,凡是在2016年4月23日至2017年3月10日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并在2017年3月10日仍持有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或者邮箱dzzqwqe@126.com报名参与索赔,有疑问可致电025-84686896咨询。在法院已有胜诉判决的前提下,后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获赔概率极大。

鞍重股份、九好集团共同担责

在审判中,鞍重股份认为自己并非财务造假方,而是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和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受害者,对于因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和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不应由鞍重股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鞍重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鞍重股份公告的重组报告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的主要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虽然,虚假陈述行为系由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和中介机构西南证券、天元所、中联评估以及利安达在尽职调查中未勤勉尽责所致,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对虚假陈述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不论鞍重股份对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有无过错,鞍重股份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中同时明确,九好集团要共同承担责任。九好集团作为资产重组的交易相对方,向鞍重股份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存在欺诈的行为。九好集团的行为,导致鞍重股份披露的重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应与鞍重股份共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那么,两公司承担投资者30%的损失,又是如何确定的呢?沈阳中院认为:投资者的损失既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也受到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系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法院考虑到在鞍重股份虚假陈述期间,A股整体疲软、制造业企业盈利能力下降、鞍重股份在此期间业绩下滑等情况,都对股价有影响,酌情确定投资者投资损失的30%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有关。

记者 许立婷

编辑:gif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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