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细则

香港证监会:不大可能会就经营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业务批出牌照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告诫投资者注意在香港购买虚拟资产(例如比特币)期货合约的相关风险以及发布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新的监管框架。

根据 《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香港证监会表示,虽然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各具不同的条款和特点,这些合约普遍是容许投资者就相关虚拟资产在某个未来日期的价格进行投机活动的工具。由于这些期货合约大部分都不受监管及高度杠杆化,故被认为具有极高的风险。

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相关风险包括虚拟资产价格极端波动导致的期货合约估值挑战,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高度杠杆化带来的风险扩大化,产品复杂性与固有风险,以及销售或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可能涉及操纵市场和违规活动的风险。

香港证监会强调,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人获证监会发牌或认可在香港销售或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考虑到这些合约现时涉及的风险,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证监会不大可能会就经营有关合约的业务批出牌照或认可。

因此,香港证监会告诫投资者,应注意销售或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在香港可能是违法营运,并提醒投资者投资虚拟资产可能会令其面临各种重大风险,特别是流通性不足、价格高度波动及潜在的市场操纵活动。且投资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时,这些风险可能会进一步加大。

在《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中,香港证监会则详细提出了一套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似,监管标准包括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KYC)、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不过香港证监会表示,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证监会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因为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因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

立场书指出,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是,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

编辑:gifbe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