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内卷式”竞争将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两部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内卷式”竞争破坏行业发展生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了一批质量领域“内卷式”竞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企业忽视品牌、质量、技术竞争,为获取短期市场份额和利润,降低成本投入,以“低质”产品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导致产品质量整体下滑,直接影响百姓消费权益,破坏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生态。

2024年1月,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内可能存在非法经营成品油的情况。经查,自2023年9月以来,刘某某伙同冉某某等人大量购进汽油,按照3∶1的比例将汽油、甲醇及甲醇添加剂勾兑后,通过流动加油车和非固定场所的黑加油点对外大量销售。经抽检,上述伪劣汽油甲醇含量超国家标准100余倍。截至案发,共查实销售伪劣汽油金额超500万元。现场查扣非法改装厢式货车5辆、不合格汽油18吨、甲醇等制假原料4吨,货值金额1820万余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今年3月,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刘某某等5名主犯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

今年6月6日,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跻跻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制售不合格仪器仪表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型号规格:0—1.6MPa)一般压力表150支。经安徽省热工仪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抽样检验,上述产品的超压试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除了生产、销售“低质”产品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一些不法商家甚至在老年人的药品、保健品上动起了虚假宣传的“歪脑筋”。

北京梧桐之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梧桐之家”)在某平台直播中,对“新五汁饮膏”等普通食品宣称可治疗肺热咳嗽、便秘、心脑血管疾病等病症,对“七丹牌三七胶囊”等保健食品宣传能消除结节、治疗“三高”,同时滥用“最有效”“世界最高等级认证”等无依据极限词美化产品。上述宣传均无科学依据或临床证明,且部分保健食品外包装明确标注禁止疾病治疗宣称。

梧桐之家的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该案是典型的“伪科学营销”案例,当事人通过混淆普通食品与药品功能、滥用极限词等手段,针对中老年健康需求痛点实施欺诈,宣传话术与产品实际资质严重不符。

修正草案围绕三大方面展开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就《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

根据起草说明,当前价格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一些行业低价无序竞争问题凸显,对价格调控监管提出新要求。近年来,价格工作的内涵、方法和手段发生变化,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需要以法律形式完善价格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随着互联网发展,政府听取意见有了更多实现手段,需要丰富听取意见的方式,更好促进公众参与,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随着价格改革纵深推进,政府定价机制不断健全,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定价和成本监审制度;部分定价项目实现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机制的转变,更加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相关改革成果需要通过修法予以巩固,实现立法与改革的有机衔接。

此次《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三方面内容。

具体来看,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方面,《修正草案》将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明确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监管;新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听取意见方式。

认定标准方面,将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规定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其中增加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健全法律责任方面,调整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者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修正草案》将《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朱蓉

编辑:wen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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