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须承担连带责任 ST中安适格投资者应积极参与索赔

5月20日晚间,ST中安(600654)发布了有关投资者索赔诉讼事项最新进展的公告。上海市高院对投资者诉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中ST中安对投资者的赔偿、中安消技术承担连带责任外,明确了中介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所”)须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显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原告李淮川、周向东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2020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对此案下达一审判决,除了判ST中安赔偿两名投资者损失外,还要求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所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随后,招商证券、瑞华会计所就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院指出,在ST中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招商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瑞华会计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瑞华会计所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中ST中安对两名投资者的赔偿;中安消技术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所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ST中安表示,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2020年度对上述案件的相应金额部分计提了预计负债。鉴于招商证券及瑞华会计所须对公司的付款义务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根据法院判决情况,凡在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中安,并在2016年12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加索赔。

自2019年5月30日证监会对ST中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众多投资者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截至2021年5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72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91亿元(另有10名原告已撤诉,撤诉金额为527.52万元)。

记者 徐海峰 实习记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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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