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原实控人私刻“萝卜章”疯狂担保 这一类股民可向公司索赔

4月5日晚间,中超控股(002471)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原实控人黄锦光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等事项,隐瞒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江苏证监局拟对黄锦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控制权之争未及时披露

江苏证监局指出,2017年10月,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将所持29%的中超控股股份作价19.08亿元转让给深圳鑫腾华。中超集团在收到部分转让款后,20%股权交割给深圳鑫腾华,同时中超控股法人、实控人也由原来的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

在取得控制权后,深圳鑫腾华却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的尾款。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过,在深圳鑫腾华与黄锦光控制下的中超控股,并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披露因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

江苏证监局认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全面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明确知悉在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双方的控制权转让事项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未安排公司相关人员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负有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的职责,在知悉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出现股权转让纠纷后,未按规定依法组织披露,根据相关规定,以上人员为中超控股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提示,于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买入中超控股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无论在2021年11月23日之后是否卖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88)报名,参与索赔征集。

前实控人违规担保“惹祸”

虽然公司被立案调查一事已临结局,但黄锦光利用公司进行疯狂的违规担保行为,让中超控股迟迟未爬出诉讼的泥沼。

在担任中超控股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短暂的数个月内,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

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亿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

2018年11月,黄锦光因私刻250家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私章用于向嘉实金融及名下分公司众邦保理融资贷款,向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中超控股也陷入由原实控人违规担保导致的债务纠纷中。

2018年11月29日,众邦保理以“《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起诉中超控股。2019年12月份,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超控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超控股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向武汉市中院裁定撤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再度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院于2022年2月11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认为基础事实比较复杂,尚需进行调查。法定程序未进行完毕,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在赵敬国律师看来,关于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也可参考奥特佳(002239)一案。原实控人、董事长王进飞私刻公章,致奥特佳牵涉其中的8起诉讼案,最终公司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中超环保跟奥特佳的情况也略有不同,证监局在《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明确中超控股未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也即中超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承担虚假陈述后果。

公司方面表示,由于判决尚未生效,且本次诉讼所涉2.73亿元已在2019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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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glo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