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索赔案已有二审胜诉判决 上市公司退市不等于免责 受损投资者仍可诉讼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透露,阳光城(现“阳光城3”,原代码000671)的投资者索赔案件目前已有二审胜诉判决,法院认定投资者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同时,公司实控人吴洁、董事长林腾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索赔案源于阳光城在2023年6月30日收到福建证监局的警示函,其中明确指出公司存在两起重大违规担保未披露事项:

2020年10月,公司对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平潭兴祁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29462万元借款事项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2021年7月,公司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5000万元股权投资款及收益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

上述担保事项均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29日ST阳光城才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环节,若因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刘鹏律师提示,根据二审判决,于2020年10月22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阳光城股票,并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机会向公司索赔。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登记。

此外,刘鹏律师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即便阳光城已完成退市程序,因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仍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继续推进索赔诉讼,上市公司退市不影响投资者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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