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实施“ST”后发布利好 ST逸飞内控缺陷专项整改仍在路上

前脚股价跌停,后脚发布增持利好。
5月7日,ST逸飞(688646,原称“逸飞激光”)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轩和董事兼副总经理赵来根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本次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整体走势及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在实施期限内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非标”意见与IPO募投资金有关
4月30日,逸飞激光公告称,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立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2.9.1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4月30日开市起停牌1天,于5月6日开市起复牌。受此消息影响,5月6日,ST逸飞股价“一字”跌停。
值得关注的是,立信所给出的“非标”意见,与IPO项目的募投资金有关。
根据公告,逸飞激光的募投项目锂电激光智造装备三期基地项目及精密激光焊接与智能化装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总包方,将该项目的部分土建和劳务分包给河南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传众公司”),分包合同金额合计700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包方通过资金指定代付方式,委托逸飞激光向传众公司支付5100万元。
传众公司提供的资金支付资料显示,传众公司收到前述款项后,将其中的4845万元支付给武汉柒宝合烁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柒宝公司”),柒宝公司又将其中的4533.99万元支付给逸飞激光的6家客户,83万元支付给1家其他公司。
因为逸飞激光未能就上述情形提供合理解释和支持性资料,立信所无法就上述逸飞激光支付款项的性质,以及上述收付款单位与逸飞激光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该事项对逸飞激光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对逸飞激光2024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公开资料显示,ST逸飞于2023年7月28日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价为46.80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现为国联民生),保荐代表人为张艳朋、吕彦峰。
公司否认“虚增收入或利润”
就在逸飞激光被实施ST的当天,公司披露修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财务报告管理制度》。以内部审计为例,增加了“审计部应按照月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检查结果,并报送月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募集资金使用明细情况”“审计部应当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财务报告对外披露前,对财务报告及相关披露数据进行独立审计”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相关制度在设计层面意欲提升内控机制,但执行层面是否能够畅通?比如,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来执行更频繁的审计?员工是否接受过相关培训以遵守新流程?此外,虽然制度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但部门之间的协作是否顺畅?公司存在募集资金流向客户的问题,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是否针对此类问题有具体的防范措施?是否增加了对分包方和客户关系的审查?此外,针对立信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是否通过资金循环,虚增收入或利润,掩盖真实经营状况?
带着上述问题,记者7日以邮件方式联系了ST逸飞。
ST逸飞在给记者的邮件回复中称:“公司经营正常,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36亿元,同比增长97.61%。不存在通过募集资金循环来虚增收入的情形。同时针对当前不利影响因素,公司已逐步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并在对公司内控制度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优化修订。”
同时,公司进一步表示:“修订版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主要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建立从募投项目合同专有审批、募集资金使用专有审批到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审计的全过程重点内控机制,确保严格按照募投项目规划、募投合同签署进行募集资金使用,同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相关责任部门和具体审批流程,完善公司各部门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权限,全面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5月7日下午,公司相关领导及业务人员已召开会议知会流程并培训学习,会后将立即贯彻落实。”记者 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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