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明确ST抚钢索赔条件 部分受损投资者已拿到赔偿款

2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投资者诉ST抚钢(600399)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事判决书。

⺠事判决书显示,本案争议焦点为:1、抚顺特钢公司虚假陈述⾏为的揭示⽇应当如何确定;2、抚顺特钢公司虚假陈述⾏为的基准⽇和基准价应当如何确定;3、抚顺特钢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沈阳市中院最终认定,ST抚钢虚假陈述⾏为的揭示⽇确定为2018年1⽉31⽇;基准⽇确定为2019年7⽉30⽇,对应的基准价为3.38元;同时,ST抚钢应当对投资者的差额损失在扣除系统⻛险后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差额损失与ST抚钢虚假陈述⾏为存在损失因果关系。

代理ST抚钢投资者维权的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根据一审判决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是2011年04月14日至2018年01月30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抚钢,并在2018年1月3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索赔。该案件诉讼时效到2022年12月12日截止。

据ST抚钢在1月公布的虚假陈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显示,沈阳市中院已对322名原告诉ST抚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合计赔偿金额为993.97万元。

此外,刘鹏律师向记者透露,自去年12月份以来,此前参与ST抚钢索赔案的投资者已陆续收到沈阳市中院一审判决书。部分投资者认为一审判决,ST抚钢对投资者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的判赔比例较低,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未提起上诉的投资者,基本已于2021年春节前收到了赔偿款。

值得一提的是,ST抚钢在1月26日发布了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告显示,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在5.3亿元至5.9亿元之间,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75.48%至95.34%。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预计在4.75亿元至5.15亿元之间,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约为127.18%到146.32%。

刘鹏律师对此分析,ST抚钢业绩预增,说明公司此前的破产重整非常成功,这对正在准备索赔的投资者是利好消息,为判决以后的赔付能力提供了保障。

在二级市场方面,ST抚钢股价自2020年开始一直呈现上涨趋势,截至发稿时,ST抚钢报收15.87元/股。

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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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