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珠江被罚没5700万元 或与ST康美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继ST康美(曾用简称:康美药业,600518)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后,其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的处罚也终于落地。3月19日,证监会官网公布了对正中珠江及4名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正中珠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正中珠江未对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四是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五是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证监会认为,正中珠江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真实客观的审计结论,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173条有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正中珠江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对4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司法解释,正中珠江将作为民事索赔案共同被告,与ST康美一起承担对受损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根据ST康美2月1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月10日收到广州中院关于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顾某某、刘某某二人经各原告推选拟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

根据法院裁定的本案权利人范围,吴立骏律师提示,自2017年4月20日(含)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买入ST康美,并在2018年10月15日收盘后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

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ST康美已在2019年计提或有诉讼费用5亿元。在2020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ST康美表示,公司期末补充计提或有诉讼费用5亿元。

记者徐海峰 实习记者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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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