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连续七年财务造假逾十亿元 证监会认定中信国安存在主观过错

6月2日晚间,中信国安(000839)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09年至2015年连续七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国安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作出处罚。

此次中信国安被罚与其前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有关。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青海中信国安为了完成业绩目标,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

此外,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100%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并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2015年1月至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青海中信国安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万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8万元。

对于长达七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中信国安辩称青海中信国安不实财务记载是其自身行为,中信国安在该事项上不存在主观故意,已在能动范围内做了最大的管控努力;中信国安将青海中信国安按高于净资产账面值及原始受让价格的价格出售,青海中信国安财务不实记载对中信国安及中信国安的广大投资者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中信国安主动消除、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对此,证监会回应称,青海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行为持续时间久,性质恶劣,中信国安作为母公司未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其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并无不当。在违法行为被发现之前,中信国安并未主动承认其虚假记载的情况,也未纠正虚假记载的数据,中信国安方面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不等同于消除或者减轻此前已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因而不认定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提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在201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并在2020年5月17日收盘后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诉讼。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中信国安于5月26日披露,拟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保费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赔偿限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数额为准)。该项议案将在6月15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

记者 苏城 实习记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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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