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造假七年 母公司欲推卸责任 中信国安处罚落地投资者获索赔机会

中信国安(000839)近日公告称,因前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连续七年财务造假,公司已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信国安在今年3月3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提出申辩,申请证监会对其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最终被证监会驳回。

据证监会调查,青海中信国安为了完成业绩目标,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

此外,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100%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并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2015年1月至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青海中信国安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万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8万元。

对于长达七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中信国安辩称青海中信国安不实财务记载是其自身行为,中信国安在该事项上不存在主观故意,已在能动范围内做了最大的管控努力;中信国安将青海中信国安按高于净资产账面值及原始受让价格的价格出售,青海中信国安财务不实记载对中信国安及中信国安的广大投资者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中信国安主动消除、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对此,证监会回应称,青海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行为持续时间久、性质恶劣,中信国安作为母公司未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其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并无不当。在违法行为被发现之前,中信国安并未主动承认其虚假记载的情况,也未纠正虚假记载的数据,中信国安方面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不等同于消除或者减轻此前已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因而不认定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凡是在2010年2月6日至2017年3月18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并且截至2020年5月17日仍持有中信国安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6016)报名,参与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中信国安自2009年至2015年的财报,会计师事务所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查阅历史资料,2009-2011年,中信国安的年报审计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京都天华”);2012-2019年,公司年报审计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致同”)。公开信息显示,致同的前身即为京都天华。

审计机构和会计师是否需要担责尚无定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合并报表子公司的财务数据,属于上市公司外聘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在子公司财务数据出现重大不实的情况下,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可能会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未勤勉尽责,届时投资者有权将中介机构列为索赔诉讼的第二被告。”

记者 许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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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