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源三年内第二次遭处罚 受损投资者有两个时间段可主张索赔

日前,ST浩源(002700)发布公告称,2021年8月2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浩源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事项包括: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5.37亿元的事项。

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对ST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实控人周举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记者注意到,这是三年内该公司因关联方资金占用且信披违规第二次遭到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ST浩源在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还款进展公告》中称,截至公告发布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仍占用公司资金余额约5.13亿元(不含利息)。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目前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对ST浩源的正式行政处罚已经下达,投资者有权向公司提起民事索赔诉讼,乌鲁木齐市中院也将开始受理该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次并非是ST浩源第一次收到行政处罚,早在2018年11月,公司就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而被行政处罚。因第一次行政处罚的诉讼时效尚未过期,故ST浩源诉讼有两个索赔时段。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索赔时段为: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8日期间买入ST浩源,并在2018年3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ST浩源而亏损的投资者。

针对ST浩源第二次违规情况,其索赔时段为: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浩源,并在2020年4月1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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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