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案或受新司法解释影响 投资者索赔金额可能发生变化

惠而浦(600983)证券虚假陈述案2月16日迎来新的一批案件开庭。由于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本次开庭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基准日和基准价如何认定,二是系统风险是否应该扣除。

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据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介绍,关于基准日的定义新司法解释没有修改,但新司法解释增加了基准日的认定标准“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惠而浦案件原基准日为2018年5月30日,基准价为7.48元/股。2月16日庭审中,部分原告认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应当调整基准日和基准价,基准日是2017年9月6日,新基准价是9.44元/股,并申请调整诉讼请求,另一部分原告则坚持原诉请的三日一价。而被告惠而浦公司认为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即9.44元/股的新基准价,实施日和更正日没有变化。

庭审中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本案虚假陈述系统性风险等因素的比例,此前二审生效判决酌定扣除系统性风险和其他因素的比例为7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底已对惠而浦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投资者方某的投资损失与惠而浦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酌定扣除系统性风险和其他因素的比例为70%,支持赔偿投资者损失比例为30%,终审判决惠而浦向方某赔偿损失28万余元。

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原告认为应当调整系统性风险比例或者不再扣除,而被告则认为应当重新进行计算原告损失,原告损失应当剔除的比例至少为70%。

赵敬国律师表示,虽然新司法解释对惠而浦案后期判决可能产生影响,但是可以索赔的区间没有变化。根据法院前期判决,凡是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间买入惠而浦股票的投资者,无论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是否卖出,均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6016)报名,参与索赔。

赵敬国律师认为:“由于新司法解释已经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适用有了规定,之前已经起诉还未审理的案件,要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本案的基准日和基准价可能会产生新的变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惠而浦证券虚假陈述案的诉讼时效截至2023年8月1日,建议股民及时进行索赔,切勿错过索赔时间。”

记者 许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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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