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投资者当庭请求变更赔偿金额

ST天山(300313)证券虚假陈述案近日迎来开庭,受新司法解释影响,有投资者在庭审中请求变更赔偿金额。

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由于新司法解释已经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适用有了规定,之前已经起诉还未审理的案件,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ST天山索赔案的基准日和基准价可能会产生新的变化。

因此,在ST天山索赔案开庭时,有原告在庭审中请求变更赔偿金额,同时请求变更“三日一价”。这部分原告认为实施日应为2017年8月15日,揭露日应为2019年1月25日,基准日应为2019年2月26日,基准价应为5.7元/股。

而被告ST天山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两个不同的虚假陈述行为,但虚假陈述行为对象应当区分,即该行为是ST天山还是大象广告实施的。ST天山认为实施日为2018年5月22日,这一日期是ST天山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最早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同原告一样。ST天山同时认为,本案存在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原告损失至少应当扣除80%的比例。

ST天山提到的大象广告是该公司跨界并购重组时收购的子公司。后经检查发现,交易对手陈德宏在重组、经营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挪用大象广告巨额资金和违规担保。

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后发现,ST天山、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包括:一、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09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6100万元,致使ST天山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存在重大遗漏,并最终导致ST天山未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二、在ST天山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81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50万元以及重大诉讼2.089亿元,导致ST天山未能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上述信息。

ST天山于2021年4月8日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凡是在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买入ST天山股票的投资者,无论2019年1月25日之后是否卖出,均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6016)报名,参与索赔。本案诉讼时效到2024年4月9日到期,律师建议投资者尽早向公司索赔。

记者 许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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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glo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