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惠而浦索赔案二次开庭:原被告存三大争议点

惠而浦(600983)因虚假陈述遭投资者索赔一案近期迎来二次开庭,但因原被告无调解意向,法院未当庭裁判。

《大众证券报》记者从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处获悉,因该批次案件的审理跨越新老司法解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三方面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首先是“三日一价”中的基准价,部分原告投资者认为仍要适用老司法解释;其次是如何确定损失计算方法,原告是按照实际成本法进行损失计算,而被告惠而浦认为应当与之前其他不同批次的案件保持一致,适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最后,原被告对本案是否适用新司法解释存在争议,原告认为应当继续适用老司法解释,否则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惠而浦遭投资者诉讼索赔源于公司2020年收到了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惠而浦通过不当手段,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营业收入2.45亿元,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利润2.23亿元,构成相关法律法规中界定的虚假陈述。

2021年11月,安徽省高院曾下发惠而浦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二审投资者胜诉《民事判决书》。投资者方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获得了安徽省高院的支持。

鉴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下达,且相关案件已有胜诉判决,赵敬国律师表示,这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凡在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间买入惠而浦股票,无论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是否卖出的受损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88)报名,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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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uc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