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实控人收监管函 证券虚假陈述案已有示范性判决

7月11日,新纶新材(002341)披露,深交所向公司实控人侯毅下发监管函。

据公告显示,2022年4月15日,新纶新材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 2月3日,侯毅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1日,侯毅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7月5日,侯毅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根据新纶新材于2022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司在收到侯毅提供的《刑事判决书》之前未收到侯毅被取保候审的通知。侯毅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将上述事项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公告。

深交所认定,新纶新材实控人侯毅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其中的相关规定,故向其发出监管函。

值得一提的是,在6月21日晚间,新纶新材披露,经财务部门统计核实,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逾期贷款约为10.39亿元。2022年1月,公司通过续贷的方式将逾期贷款降低至7.41亿元。如今公司的逾期债务再度接近之前的规模,可见公司正面临持续性的债务压力。

除上述事项外,新纶新材被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诉讼索赔案也备受市场关注。

2021年11月,负责审理投资者诉新纶新材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深圳中院已下达示范性判决,确认新纶新材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参照一审判决,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新材股票,且于2019年6月2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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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uc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