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不会停留在纸面上 亚太药业示范性判决何时有答案?

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监管部门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典型案件被列为“示范性”案件向广大中小投资者传递了积极信号。亚太药业(002370)索赔案就是其中一例。

一位来自成都的投资者闵先生昨日向本报透露,他的案件已经在示范性案件中取得一审胜诉,现阶段在等待二审判决。他表示:“当年就是看中亚太药业在年报描述的行业前景,才陆陆续续投入近50万元。然而,也就是这只股票让我累计损失超过30万元。”

面对较大幅度的亏损,闵先生坦言,“我们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的原因而遭受了损失,我相信在各方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能给我们中小投资者一个交代。‘保护中小投资者’,我相信不会仅仅是停留在字面上的!”

截至2023年年初,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自然人)数量超过2.12亿人。在全面注册制正式启动的背景下,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证监会近日表示,对于各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坚持“零容忍”工作方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然而,证券索赔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整个索赔诉讼的过程往往时间较长。对此,闵先生表示,他看到了监管部门的努力,相信会有行动,所以在亚太药业还未被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就委托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团队帮他维权,时间很长,但是他还是很坚定。

据公开消息显示,2022年,已有部分投资者在亚太药业索赔案示范性案例一审中获得胜诉。法院判决亚太药业向投资者赔付相应损失,同时法院也判决任军、陈尧根、上海新高峰对亚太药业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亚太药业赔偿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认为,投资者不应为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买单,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违规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从亚太药业一案来看,凡在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并在2020年1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参与索赔。

对于向亚太药业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来说,在示范判决生效后,后续平行案件将按生效示范判决认定的共通的事实、法律适用标准、损失计算方法等对平行案件依法处理,进一步降低了后续投资者的诉讼风险。目前,该案件仍在诉讼时效内,受损投资者可尽早参与索赔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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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epdcv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