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及原实控人等被上交所纪律处分 还因其他处罚正遭投资者索赔

5月8日,金花股份(600080)发布公告,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被上交所给予纪律处分。上交所决定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予以通报批评。

此前在2月11日,公司发布公告,称由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控股的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于2018年10月16日与曙光汽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花投资向曙光汽车借款3000万元。该《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公司及吴一坚作为担保人,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后净资产的2.68%。《借款合同》盖有公司公章。因金花投资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曙光汽车已提请仲裁,要求公司及吴一坚还款本息合计2189.5万元及承担相关仲裁及律师费用,涉及金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20%。

根据相关公告,时任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对该事项均不知情,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批准公司为金花投资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没有签署《借款合同》或其他担保文件的记录,未发现留存或保管《借款合同》或相关担保文件,也未就该担保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且经吴一坚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确认,其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未履行后续手续。

随后,金花股份4月13日公告,公司于4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对上述担保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吴一坚、时任总经理张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而在2020年8月4日,金花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表示,其相关受损投资者正在进行索赔。

彼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当时违法事实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谢保平律师提醒,凡于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间买入金花股份,且在2020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55)免费报名登记索赔,投资者在获赔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该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3年7月30日,目前已有多批投资者通过谢保平律师团队成功索赔。由于该案诉讼有效期仅剩两个多月,受损投资者应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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