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索赔案迎来新判决 会计师事务所需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ST同洲(002052)发布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据公告显示,深圳中院判决投资者一审胜诉。法院认定,公司需向郭某某等7名投资者赔偿损失约436.8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4万元。

ST同洲已按相关规定对上述判决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判决中,法院还判定多名当事人应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将对同洲电子所负债务的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随着ST同洲违法违规事实的确认,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出的诉讼索赔事宜已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一审胜诉判决虽然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ST同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仍在征集进行中,基于一审判决结果,刘鹏律师提示,凡于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ST同洲股票,并在2019年10月25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登记,律师将继续及时代投资者向公司提起诉讼索赔。

据ST同洲一季报披露,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营收约为9544万元,同比增加489.05%;归母净利润亏损约为420万元,相较上年同期,亏损幅度大幅缩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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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epdcv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