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信披违规已收处罚决定书 受损投资者可提出索赔

在被立案调查一个多月后,冀中能源(000937)6月2日公告称收到了河北证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在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组织、指使下,未按规定披露在关联财务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等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而由此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

此前,冀中能源曾发布公告披露与关联财务公司——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上述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经河北证监局查明,2020年6月份至2021年4月份,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虽然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但在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虽然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因为控股股东要求隐藏其与关联财务公司的真实交易情况,以至于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关联交易,直至2021年4月29日冀中能源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鉴于以上问题,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冀中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对冀中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此,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骆意律师向记者解释,凡在2020年6月12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冀中能源,且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33)报名,参与诉讼索赔征集。

值得一提的是,冀中能源被立案调查之前,公司即在2023年3月3日公告原董事会秘书郑温雅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由总会计师兼财务负责人王立鑫代为履行董秘职责。6月6日,翼中能源称王立鑫已取得董秘资格证书,公司聘任王立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直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记者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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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enm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