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受损投资者可继续索赔

日前,中超控股(002471)发布公告称,因2022年经营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公司及财务总监李川冰于6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2023年4月15日,中超控股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万元至3500万元,同比下降227.76%至300.77%。4月20日,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万元,同比下降275.0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1条,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中超控股迟至2023年4月15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信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告同时指出,李川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这已经是中超控股本月第二次收函。6月1日,中超控股曾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原因是5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将持有的苏民投3亿元股权及其附带权益(对应实缴出资额为0元)转让给无锡苏民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0元。深交所要求说明综合考虑完成实缴义务所需支出的成本和实缴后取得的权益价值,公司转让标的股权的0元作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情形。

6月9日,中超控股公告对深交所上述关注函进行了回复,称本次0元转让3亿元股权认缴义务,是以苏民投的净资产为基础,结合最近三年苏民投股东股权转让的交易惯例确定的交易对价,目的是为了消除公司对苏民投未实缴出资的潜在法律风险,集中公司资金更好地开展主营业务,促进公司发展。

此外,2022年6月7日,中超控股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3、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超控股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后,受损投资者依法向中超控股提出索赔,目前该案仍在诉讼时效内。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表示,凡于2019年3月29日至2021年11月22日间买入中超控股股票,且在2021年11月23日(含当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55)报名登记,依法向公司提起索赔。该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4年11月22日,投资者在获赔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业绩方面,中超控股2023年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0.59亿元,同比下降2.95%;归母净利润亏损4414.02万元,同比下降51.54%;扣非净利润亏损4633.6万元,同比下降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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