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转让控股子公司或收益1.1亿元 索赔案已有一审投资者胜诉判决

7月19日,ST八菱(002592)发布多份公告,其中《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颇为值得关注。

据公告内容所披露,ST八菱于今年6月29日与德天厚公司、北京弘天、海南弘天及万厚公司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拟将公司持有的北京弘天15%的股权转给海南弘天和万厚公司共同指定的德天厚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股权转让协议书》已正式生效,股权交割完毕,ST八菱持有北京弘天的股权比例由原来的51%降低至36%,北京弘天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变为参股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ST八菱于2019年5月收购北京弘天51%的股权。在北京弘天并入公司合并报表后,由于受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持续影响,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导致2019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利润累计亏损7.1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63亿元。

在公告中,ST八菱表示,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北京弘天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该笔股权处置将产生投资收益,预计增加2023年下半年净利润约1.1亿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最终影响情况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ST八菱因未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已于2021年9月3日收到了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ST八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四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200万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买入ST八菱股票,并在2020年5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登记,律师将及时代投资者依法向公司提起索赔。具体时间段以法院认定为准。

截至目前,南宁市中院已就部分ST八菱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投资者亏损与ST八菱的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应该对投资者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无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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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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