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再遭处罚:多次信披违法违规 三个时段持有该股的亏损者可索赔

继9月11日盘后公告,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遭冻结且暂时无法判断冻结原因,中秋前一天即28日晚间,ST步森(002569)又公告,因股权质押担保引发纠纷,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二审上诉遭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更困扰公司的是,在被立案调查9个多月后,ST步森于8月1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指未及时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时任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同时公司实控人还隐瞒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及时告知等问题。

经查明,2021年1月22日,公司控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240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2021年6月,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但是公司却迟至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ST步森重大信息未及时信披远不止上述一项。2022年1月18日,公司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另外,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2年4月16日及22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浙江证监局认为,公司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春江担任董事长或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组织督促公司及时、准确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王春江隐瞒收到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未能按规定及时披露,另外,时任董秘张优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组织办理信息披露,未能保证2021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基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公司被浙江证监局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春江则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张优被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由于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此前购买公司股票受损的相关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而在此之前,公司就因证券虚假陈述被投资者诉讼索赔,目前已有调解获赔案例,客观上有利于其他投资者的继续索赔。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骆意律师表示,因连续信披违法违规,以下三个时间段持有ST步森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皆可进行索赔登记:1、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8日买入,并在2021年12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公司股票;2、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4月21日买入,并在2022年4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公司股票;3、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5日买入,并在2022年4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公司股票。上述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33)免费报名登记,律师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帮助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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