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及相关责任人领超千万元罚单 受损投资者或有可索赔机会

10月31日晚,罗普特(688619)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厦门监管局决定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款。以上罚款合计1600万元。

鉴于行政处罚书已经下达,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凡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买入罗普特股票,并在2023年5月1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满足上述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登记,最终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约为2.42亿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约为1.49亿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4亿元,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亿元;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2亿元,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5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万元。直至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才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厦门证监局最终认定,罗普特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律师提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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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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