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控股再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哪些投资者可向公司提起索赔?

日前,海航控股(600221)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11月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多名原高管被给予警告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1年,海航控股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1海航02”,募集资金14.4亿元。2018年,海航控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五期公司债券“18海航Y1”“18海航Y2”“18海航Y3”“18海航Y4”“18海航Y5”,合计募集资金50亿元。

经查明,在前述债券存续期内,海航控股在2018年至2020年的多份中报、年报中均未如实披露相关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情况,此外也未及时披露相关对外担保情况。

证监会考虑到对于海航控股就涉案定期报告在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经在另案予以处罚,且涉案违法行为均系在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及操控下完成,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规,证监会决定对海航控股及11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上述“另案”为海航控股因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当时证监会已对海航控股及相关责任人除给予警告,还分别处以罚款,累计处罚金额为905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相关受损投资者可依法向海航控股索赔。目前判断,凡在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间买入海航控股股票,并在2021年1月29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登记,最终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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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epdcv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