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佳医疗案股民索赔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和佳医疗(300273,现“和佳3”、代码400175)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后,该案揭露日和基准价发生重大变化,一审已判决案件将重新核损,对后续投资者诉讼也将产生影响。

据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介绍:“关于本案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二审法院认为和佳医疗2022年4月18日发布的公告对证券市场起到了足够的警示作用,对证券交易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达到了揭露效果。因和佳医疗发布的上述公告为收市后,当天交易的投资者仍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应以次交易日即2022年4月20日为揭露日。”

赵敬国律师进一步解释,因为其他系列案是等示范性案件生效后才会判决,示范性案件二审判决之后,前面一审的案件也会重新核损。同时,基准价也有所变化。法院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测算,会对后续投资者诉讼有影响。“我们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法院已经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核定损失。”赵敬国表示。

根据二审判决,凡于2020年1月7日至2022年4月19日买入和佳医疗股票,并在2022年4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满足上述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报名登记,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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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epdcv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