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成股份因五项违规收警示函 律师:投资者或可据此向公司索赔

因浙江证监局在对元成股份(603388)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五大问题,元成股份近日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的内容,元成股份具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祝昌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三是公司在2017年度至2022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四是公司未完整披露与赛石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五是公司资金支付、供应商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据悉,元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祝昌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丽花、董事会秘书柴菊竹、财务总监陈平、监事余建飞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祝昌人、姚丽花、柴菊竹、陈平、余建飞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鉴于行政监管措施已经下达,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凡于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买入元成股份股票,无论在2024年1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报名参与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赵敬国律师表示:“在以往案例中,仅有行政监管措施而未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亦可索赔。比如松炀资源股民索赔案,目前法院已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损失;再比如延安必康业绩预告修正索赔案,也有一审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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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epdcv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