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欣资源新遭法院裁定赔偿股民超100万元 律师提醒该案索赔时效已不足3个月
上周四、周五股价异动上涨超过20%的鹏欣资源(600490),在9月23日遭主力资金净流出9737.92万元,净流出额创2024年4月29日以来新高。
公司当时在股价异动公告中称,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2024年8月24日披露的与赣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双方根据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性约定,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具体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存在不确定性。除已披露的相关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鹏欣资源目前还需面对相关投资者的诉讼索赔,上述事项起源于上海证监局2021年12月24日对鹏欣资源下发的罚单。公司子公司2018年7月签订的“酸溶铜合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的相关大额销售合同后,鹏欣资源在2018年三季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税),但是此后双方又签订退货协议,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不过,鹏欣资源对于上述销售退货协议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信披违法违规。
2023年年报中,公司对相关投资者索赔案件进行了说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履行赔偿款合计约67.12万元,其中,示范性案例金额5215.22元,其他平行案例(包括诉前调解)金额合计约为66.60万元。2024年1月份,公司履行诉前调解裁定并支付赔偿款约为55.37万元。
鹏欣资源在年报中还表示,截至2024年4月1日,公司陆续收到2月份新增7案的判决或裁定,其中法院裁定同意原告撤诉2案,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请4案,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案(赔偿金额为1980.06元),公司已安排支付。2024年4月22日,公司收到4月份新增8案,诉前调解裁定,法院裁定公司应在5月15日前赔偿损失104.58万元,公司将及时予以履行。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添聿律师表示,目前,相关受损投资者仍可向鹏欣资源依法索赔。凡于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在2019年4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33)登记,律师将及时帮助适格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王添聿律师提醒,该案诉讼时效届满日为2024年12月22日,索赔诉讼时效已不足3个月,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应避免错失合法挽损机会。
另外,上海证监局近日认定,公司2022年的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审计注册会计师尹盘林、薛东升,未能勤勉尽责,风险识别与评估、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函证、质量控制等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审计准则的执业行为数量较多,性质严重。李晓斐作为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未能勤勉尽责,质量复核工作存在缺陷,对项目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对该审计机关及尹盘林、薛东升、李晓斐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记者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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