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奥维一致行动人成“老赖” 占用资金回收难投资者索赔宜尽早
9月26日,*ST奥维(002231)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此次叠加风险警示的直接起因,是2024年12月10日*ST奥维控股子公司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下称“无锡东和欣”)法定代表人李东,在未经任何内部决策程序下,擅自以该公司名义向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中财保理”)出具《担保函》,为东台东锋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台东锋浩”)的5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担保事项未经*ST奥维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披露,构成违规担保,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5%。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因*ST奥维未能在一个月内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自9月26日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同日,*ST奥维公告,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东和欣”)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已第一时间向上海东和欣进行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收到上海东和欣回复。
据*ST奥维了解,上述被执行的案件为上海东和欣为东台东锋浩向中财保理5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ST奥维表示,截至2025年6月30日,上海东和欣及其关联方仍有18607.30万元资金占用款尚未偿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上海东和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导致公司收回资金占用款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诉*ST奥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已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回溯来看,*ST奥维及相关责任人于6月20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开谴责处分决定和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均指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问题。此后,公司及股东上海东和欣、实控人李东、邹梦华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又于6月21日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已有公开信息,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以下两类*ST奥维的投资者具备初步索赔条件:1、于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买入且持有,无论在2025年4月22日及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4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持有,无论在2025年4月29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报名登记,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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